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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河市人民政府发布2014年森林防火命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3  浏览次数:1706
          核心提示:2014年,黑河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11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2014年,黑河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11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内,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各地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既要追究肇事者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在林区进行地质勘探、测量、筑路、开矿、基建、资源调查、春耕、秋收、捕鱼、采集等生产作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签订防火保证书,开具入山证明,明确防火责任人,制定防火组织管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一律实行封山护林,开展清山、清林、清河套活动,清出林区内无证入山的一切闲散人员。
           
              三、要严格管控火种入山,通过林区和在林区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实行司乘人员防火责任制。在林区吸烟、野外弄火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重罚;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做好防扑火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配备充足的防扑火机具、设备,确保防扑火工作需要。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武警森林部队官兵、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其他防扑火人员,航空护林站、火情观察瞭望等有关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全面做好防扑火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防扑火安全机制,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发布公益广告及信息。通过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法规和防范意识。要把宣传融入到日常管理中,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各地要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加强预警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护林员、瞭望员要扩大巡查范围,加大巡查密度。各地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上报,对发现火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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