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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号起,资质审批、职称评审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平台  浏览次数:1132
          核心提示:9月1号起,资质审批、职称评审等一批新规,正式实施!
          部分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中明确,自9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我国首部职称评审工作的法律性文件——《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申报审核

          1、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2、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4、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5、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6、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评审

          1、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2、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3、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4、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5、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力、成就的等级称号,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级别。“职称评审不仅与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有关,与其聘用、考核和晋升,也有一定关系”。


          具体如何申报?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16省市迎来第二批安全大检查

          5月20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9月份将开展对第二批16个省份的检查。

          第一批检查省份(5月):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

          第二批检查省份(9月):

          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海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检查内容

          1、建筑市场

          •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检查、查处情况;

          • “挂证”专项整治情况;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到岗执业情况等。

          2、工程质量安全

          •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情况;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 事故、质量问题及隐患查处情况;

          •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 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3、建筑节能

          • 2018年度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检查;

          • 2018年度绿色建筑进展情况检查;

          • 2018年度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检查;

          • 2018年度绿色建材应用情况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

          应急管理部发文,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改部分与建筑行业息息相关的有:

          • 施工企业不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可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论证。

          • 施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 施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100万元以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1、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3、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取消劳务资质,四川开始试点!

          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暂停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

          2、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

          3、劳务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即专业作业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地位等同。

          4、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5、暂设立7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专业作业。

          6、试点地区: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

          目前,已明确取消劳务资质的省市有:

          • 2018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试点区域(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 2018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 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 2018年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 2016年8月1日起,陕西省西安市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 2016年6月1日起,安徽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 2016年起,浙江省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 2016年5月6日起,陕西省停止办理新申请劳务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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